新形势下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探究开题报告

 2023-02-25 12:15:4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时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离不开良好的法治基础和法治环境,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对于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党中央和地方针对我国一直存在的刑事庭审形式化现象,做出了一系列举措,如两高三院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法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试点工作等。

然而,根据有关学者对各地法院“以审判为中心”试点工作的统计数据来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仍然面临诸多制约性因素。因此,如何解决制约改革的根源性障碍以及实现改革成果落地,仍需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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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庭审实质化是指,所有定罪的证据和事实都要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应形成于法庭上,将侦查、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统一到法院裁判的标准上,简而言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现代化进程,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

1、以审判为中心,构建审判制约、引导侦查和起诉的体制机制;

2、 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改变法官依赖案卷笔录定案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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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学界普遍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简单的诉讼技术层面的调整,还涉及司法机关体制性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刑事诉讼的结构性重塑。

卫跃宁(2015)认为,要确立庭审的中心地位,必须着力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其中,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和评议宣判阶段这三个阶段中的具体制度、规则与程序都必须作出相应改革,使司法资源集中向庭审倾斜,确保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魏晓娜(2020)提出,审判无法与审前尤其是侦查信息进行有效地切割,无法对侦查信息和结论起到制约作用,这是目前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最大障碍,她认为未来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我们能否解决好“两卷”(案卷和副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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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撰写方案:1、阐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2、通过解读十八大、十九大等重要会议的相关文件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寻找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具体落实点;3、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数据,讨论庭审实质化的困局,提出改进建议;4、对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展望。

研究计划:1、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础材料的收集,确定论文框架;2、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论文初稿;3、2022年5月完成论文定稿。

5. 参考文献

[1] 郭松.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改革新论 —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讨论[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4):46-52.

[2] 卫跃宁,宋振策.论庭审实质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06):127-139 172.

[3] 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6,(05):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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