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6 18:43: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从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逐步成长为一个万亿规模的庞大市场,形成了多层次、多种类、大体量的市场格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虽然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规则体系中有关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证券群体纠纷的处置机制较为简单,并且近年来证券群体纠纷的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不断发展证券群体纠纷的实体与程序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规则体系。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现状和不完善的问题所在,试图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证券纠纷的制度设计,借鉴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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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以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发展为切入点,比较国外制度,分析司法实践中证券纠纷需要的制度设计。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切实解决证券纠纷,保证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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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南政法大学的唐豪提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等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相对其他国家立法较晚。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

在美国的选择退出规则中,集团成员不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就可以从集团诉讼中获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权利,但是法院很少准许集团成员行使第二次退出权。德国的示范诉讼有利于促进司法一体化的实现,但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诉权。团体诉讼有效保护了证券欺诈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但是没有健全的行会制度,对损害赔偿的救济相对薄弱。在英国的当事人处分原则中,每一个集团成员都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具备可接受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却减少了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加拿大和解赔偿金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积极行使司法审查职能,减少了和解程序的滥用和滥诉的风险。但法官的司法审查权过于集中,可能会导致诉讼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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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论文将从我国现存的证券纠纷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深入探讨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比较中国与外国相关制度,之后提出解决建议与方案。

研究计划:

2022年11月-2022年12月,确定选题、完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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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刘君博.“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阶段化重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2(11):79-85.

[2]唐豪,朱琳.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解构及其重塑[J].南方金融,2021(03):87-98.

[3]易楚钧,吴学斌.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滥觞与完善[J].南方金融,2020(06):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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