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物买受人的优先权开题报告

 2023-02-23 10:46:3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超级优先权制度之引入打破了我国既有的担保物权受偿顺位,表明我国担保物权位序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登记在后,权利在先”的特殊规则。

超级优先权的前身是价金担保物的所有权,超级优先权的存在有利于鼓励融资,突破浮动抵押中嗣后所得财产的效力,打破在前总括担保人的垄断地位,因此引入该制度具有正当性。

但是,目前立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首先是超级优先权的成立要件上,首先,就其成立之客体而言,我国超级优先权制度并未明确规定能设立超级优先权的客体,但基于超级优先权制度和浮动担保制度的内在联系,结合《民法典》第 395、396条条文,对比域外法相关规定可知,我国超级优先权制度的客体和美国超级优先权制度的客体基本吻合。

其次是在超级优先权的存续要件上,关于附加担保物和附加担保债务是否影响超级优先权的存续这一问题,《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

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特点是此时的超级优先权不是一个“纯”的超级优先权,债权人受偿时的超级优先顺位是否会因所附加的债务或所附加的担保物受到影响,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超级优先权中的价金担保物和价金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的关系。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经过检索,分析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功能主义立法模式的文献极多,介绍美国超级优先权制度的文献也不在少数,但根植于我国立法传统,分析超级优先权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的论文资料较少。

在民法典最终将超级优先权制度引入的背景下,分析超级优先权制度引入之合理性的文章不多系统探讨超级优先权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的文章更是少之又少。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比较法角度,分析法角度,例证法角度通过对国内外现行的超级优先权制度,总结目前我国超级优先权相关发条颁布后,物权抵押优先权制度的执行。

并对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的适用部分做出补充

5. 参考文献

[1] 曹明哲:《论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抵押权的竞存——兼论价金担保权的设立与适用》,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 年第 10 期[2] 曹明哲:《民法典价金担保权的司法适用》,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 36 期第 4 卷[3] 陈旭虎、俞晓瑜:《美国动产担保制度对于我国〈物权法〉实践问题之借鉴》,载《法治研究》2010 年第 3 期[4] 顾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中法益位阶的理解与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 17 期[5] 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研究》,山东大学 2006 年博士学位论文[6] 董学立:《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 32期[7] 董学立:《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载《法学研究》2014 年第36 期[8] 房绍坤、柳佩莹:《论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载《学习与实践》2020 年第 4 期[9] 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2 年博士论文[10]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的审查责任——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 36 期第 1 卷[11]高圣平:《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载《法学家》2006年第 5 期[12]高圣平:《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修正研究——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为分析对象》,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 年第 38 期[1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14]谢鸿飞:《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运行机理与规则构造》,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 14 期第 3 卷[15]谢鸿飞:《民法典担保规则的再体系化——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为分析对象》,载《社会科学研究》2019 年第 6 期[16] 高圣平:《动产担保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