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在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治理,促进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等工作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据统计2020年,贸仲委受理仲裁案件共计3615件,同比增长8.5%,受理仲裁案件数量实现连年增长。其中,涉及76个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案件共739件(包括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案件67件),同比增长20%;约定适用英文或中英文双语的案件102件。案件的国际化因素明显增强,涉外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和境外法律情况增多。这表明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业务水平逐渐得到外国当事人的认可,也反映出我国解决国际纠纷的硬实力。
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在商事仲裁的过程中,或者是在仲裁庭组成前,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终止履行或者毁灭证据,对标的物采取致害行为或者转移财产等,可能导致自己在仲裁裁决中的相关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所以向有权主体提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对财产或者其他标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责令维持现状,保全证据或出售争议标的物然后将贷款扣押等具有暂时性和强制性的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采取临时措施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干扰程序的顺利进行,尽可能地拖延时间,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对该损害行为需要进行保全措施,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比国内案件更加复杂,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审理时间长,在这个过程中,对财产和证据采取临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临时措施制度一直未被官方所承认。虽然理论界对临时措施的态度呈现逐渐包容与吸纳的趋势,但我国现行立法规范仍无法满足我国对外进行商事交往的需求,理论与实践的不足限制了我国无法对外深入开放,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步伐。
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通过对部分国家立法和仲裁机构的规则以及仲裁实践的分析,以我国的立法现状为基础,分析我国仲裁机构中仲裁规则的发展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第我国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方面的立法给出几点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新发展,有关紧急仲裁员制度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与仲裁的整体发展进程相比,我国商事仲裁的起点相对靠后。1956年,我国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1988年更名为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此外,中国于1995年才颁布实施《仲裁法》,1986年中国决议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于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逐渐起步。
临时措施制度研究
赵秀文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版)》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这两本著作中把临时措施的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与取证或保护证据有关的措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一些关键性的证据,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在这些证据的获取上的困难较大,一般很难取得,在这时就需要各国有关法院的协助。因此,《示范法(2006)》中有规定,仲裁庭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助取证,在仲裁庭允许下,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法院在遵守有关取证方面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上述请求。在争议得到解决之前,如果一些重要的证据被毁坏,将会给争议的解决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为了避免证据因为各种原因被毁损,就要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第二,维持现状的措施。所谓维持现状(preserving the statusquo),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直到该争议得到解决为止。第三,防止财产转移的措施。防止财产转移的措施是指为了使争议的标的物不被转移,对该标的物指向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暂扣,或者命令当事人禁止对该物进行转移,还可以是由第三人保管这些财产等方式。刘晓红和袁发强主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临时措施的种类也进行了分类研究,与赵秀文教授相同的分类不再赘述。在这本书中有一个新的类型的介绍,就是费用担保这一措施。本书指出,费用担保也属于临时措施,但与财产保全不同。费用担保不需要经过执行地国家法院的协助,可以由仲裁庭直接执行,其执行方法就是驳回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或者中止程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准备阶段
2022年12月25日到2022年12月30日,收集资料,准备开题报告
2022年1月2日到2022年2月15日整理归纳资料,撰写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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