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探讨开题报告

 2023-01-17 19:51: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伴随着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的普遍发展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也越来越大,到现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这些大的背景下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好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平台,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潮流下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家的金融行业,金融行业对一个国家经济的调节和发展有巨大的作用,作为革新技术的标志性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体制中的作用也是越发的重要,而在现今的全球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就是行业间的混业经营,中国一方面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另一方面也面对着WTO组织的挑战,使得我国经融行业顶着巨大的压力,,为了更好地与世界接轨中国策必须加强自身金融行业的改革创新,混业经营成为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条件与选择。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金融业分业、混业经营的概述

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二、西方金融业的演变历史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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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探讨最早是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美国,在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美国结束了几乎长达一个世纪的分业经营,转而投向了混业经营,之后美国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之后,美国一步跨进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世界先进水平,继美国取得成功之后一些欧洲国家和亚洲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金融模式的转变,然而本身并不具有美国在混业经营的经验和研究理论,在1933年佩科拉听证会通过对国民城市银行、大通银行和摩根银行的调查,认为银行从事证劵业务会导致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从而损害银行存款人和证劵购买者的利益,但通过近年的研究表明,假设银行从事了证劵业务不仅不会损害利益,相反的是能够更好地加强竞争,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定论之后发现人们认为竞争的加剧能够更好的增加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且人们认为由于证劵从事了银行业务从而使得银行增加了收入,即使进行这样的混业经营并不能降低商业银行总体的的金融风险,却能使之分散,如果说存在金融风险的话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混业经营形式来讲分散或者降低风险。

对我国而言,我国金融行业首先起步就晚,虽然说起初有实行混业经营的想法,但也是仅仅凭借着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早期美国混业经营的研究理论,加之当时中国国情并不适合金融模式的转变,但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金融行业的不断改革和创新,加之我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金融行业目前也存在着混业经营的现状,例如在银行、证劵和保险等行业,这说明了我国也正在进行着金融模式的转变,只是由于我国缺少混业经营的研究理论所以可能完成转变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其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篇文章主要分为四个章节来进行我国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探讨。第一章节是学术定义和概述,主要讲述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定义以及分业和混业经营两种金融模式的比较分析;再者就是通过参照西方国家金融业的演变史带给我国的启示。第二个章节是我国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条件性,主要讲述在全球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为了适应这种趋势必须要做出的选择;、再者就是中国加入了WTO组织等和自身的金融行业迅速发展,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第三个章节是我国要实行混业经营会遇到我国市场体制、金融业立法和监管、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等方面的阻碍,第四个章节是可采取措施健全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从而实现金融行业更好的发展;可对于现状采取适合自己的金融模式以及模式结构;实行混业经营所要做好的工作准备;进行金融行业的改革创新;改善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促进中国金融业好的发展。

5. 参考文献

[1] 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2]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3] 互联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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