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开题报告

 2023-01-13 18:04:3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地方税主体税种,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长期以来,营业税是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保持在30%左右。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彻底消失并对原课税对象全部改征增值税。这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使得地方原有主体税种丧失,过渡期内增值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地方税制与现行经济发展程度不相符,因此选择新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必然选择。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8220;消费#8221;,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8220;消费#8221;。除筹集财政收入外,消费税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调节消费行为,促进节能环保,正确引导消费需求,间接引导投资流向,补偿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为负的外部性,缓解收入分配不公。消费税具有广泛的税基和较小的流动性,其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弹性,相对于其他税种的优越性, 适宜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因此选择消费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有一定的可行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根据论文题目#8220;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8221;,可知,文章从三个大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是地方主体税种的介绍。地方税国际上通称 Sub national tax 或 local tax,在国际上并没有就地方税的概念达成共识。无论学者们如何定义地方税,都理应包含以下五方面的含义:(1)税收决定权,即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开征或不征的权力;(2)税率决定权,即地方政府决定税率的权力;(3)税基决定权,即地方政府决定税基的权力;(4)征收管理权,即地方政府评估、执法的权力;(5)收入支配权,即地方政府保留该税种的全部税款的权力。通说观点认为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当是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从而,根据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定义和职能,第一步就是要据此提出作为主体税种而必须具备的条件。

其次,是消费税的分析。#8220;营改增#8221;前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一定有着自身独特的优点和职能,通过将消费税和营业税进行比较,对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进行可行性研究,拟从税权划分,税源结构及分配,税收调节,以及消费税改革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文章是论述可行性分析,会涉及到研究方法,笔者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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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在#8220;营改增#8221;还没开始的时候,国内已经有相当一批学者针对我国地方税问题进行研究,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观点是,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学者认为现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定位不明晰、权限受限制、税制不规范等, 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 地方税体系缺乏, 极大地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的发挥。在#8220;营改增#8221;之前,由于营业税和地方税自身各种缺陷,导致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的局面, 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权, 对相关税种缺少实质性的支配权。由于营业税税基流动性较大, 税率浮动幅度由中央掌握, 地方自主权较小, 对地方调节作用就不大。由于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所得税税收立法权, 政策可以发挥的余地有限,容易引起地区间低税竞争, 会加剧各地经济发展差距。因此这部分学者提出,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一种趋势。理由如下,( 一) 选择财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第一, 由于不动产具有难以位移、非流动性的特征, 对不动产征税的经济影响范围较小, 财产税的地区税率差异不会改变该生产要素资源的地区配置。第二,财产税按照评估价征税, 与其他销售税与所得税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税基与税率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酌情确定, 成为地方政府平衡财政收支的重要工具。第三, 不动产坐落分散, 且地段、环境、形态、结构、朝向、品质、历史等各不相同, 对不动产征税需要对每一宗不动产价值由专门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征收成本高, 征管难度大, 只有划归地方, 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从本地利益出发, 有效监控税源, 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四, 对不动产征税, 税源比较稳定, 收入不会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大起大落, 并且随着各地房地产业的发, 税基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第五, 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维护治安、保护居民财产安全等职能的实现, 最大得益的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增值, 财产税#8220;取之于财产、护之于财产#8221;,可以鲜明的体现受益征税的原则。除此之外,随着#8220;营改增#8221;政策的提出,以及我国各项税制改革的不断试行,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将消费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这也是本文即将要探讨的观点。该观点下提出的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

国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各国普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财政管理模式,各个国家都把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构建与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从实行到现在已经有一二百年的历史,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分税制的实行与发展已较完善和成熟。国外对中央和地方税收法定权划分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研究方向是税收分权理论,主要从财政分权和税种划分角度进行研究。下面主要以美国为主来介绍。美国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并辅以其它税种,美国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并辅以其它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是横向平等的关系,在三级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均有相对独立的税权、征税制度和税收体系。财产税是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在美国境内拥有不动产或动产,特别是房地产等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一直是美国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来源,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不征收财产税,各州政府只征少量或不征收财产税。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 选题(2022.11.10前)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广泛查阅有关文献与统计数据,提出初步研究选题。最终确定选题为#8220;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8221;。

2. 开题(2022.11.3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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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陈锐,王媚斯,张振坤,董骏驰. #8220;营改增#8221;后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7,(04):19-21.

[2]李永刚,赵海益.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J]. 开放导报,2017,(03):81-84.

[3]朱尔茜. 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J]. 地方财政研究,2017,(01):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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